铸铁件、铸钢件、有色金属铸件等铸件通用技术条件
铸铁件、铸钢件、有色金属铸件等铸件通用技术条件
铸铁件(JB/T 5000.4—1998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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铸钢件(JB/T 5000.6—1998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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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色金属铸件(JB/T 5000.5—1998)等铸件通用技术条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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序 号 |
通 用 技 术 条 件 |
(1) |
灰铸铁件应符合GB/T 9439—1988的规定;球墨铸铁件应符合GB/T 1348—1988的规定;耐热铸铁件应符合GB/T 9437—1988的规定;耐磨铸铁应符合JB/ZQ 4304—1997的规定;可锻铸铁件应符合GB/T 9440—1988的规定。 |
(2) |
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应符合GB/T 11352—1989的规定;大型低合金钢铸件应符合JB/T 6402—1992的规定;耐热钢铸件应符合GB/T 8492—1987的规定;高锰钢铸件应符合GB/T 5680—1998的规定;焊接结构用碳素钢铸件应符合GB/T 7659—1987的规定;大型不锈钢铸件应符合JB/T 6405—1992的规定。 |
(3) |
铝合金铸件应符合GB/T 1173—1995的规定;锌合金铸件应符合GB/T 1175—1997的规定;铜合金铸件应符合GB 1176—1987的规定。 |
(4) |
铸件尺寸公差按GB/T 6414—1986,常用等级代号与公差见表铸铁件、铸钢件、有色金属铸件尺寸公差(JB/T 5000.4—1998)。同一铸件应选用同一种公差等级,公差等级按铸件毛坯最大尺寸选取。公差带应对称于铸件毛坯基本尺寸配置,即公差的一半位于正侧,另一半位于负侧。有特殊要求时,公差带也可非对称配置,但应在图样上标注。斜面公差带应沿斜面对称配置。 |
(5) |
铸铁件和有色金属铸件的非机械加工铸造内、外圆角或圆弧,其最小极限尺寸为图样标注尺寸,最大极限尺寸为图样标注尺寸加公差值,壁厚尺寸公差等级可降一级选用。如果图样上一般尺寸公差为CT12,则壁厚尺寸公差为CT13。 |
(6) |
铸件尺寸公差在图样上标注时采用公差等级代号标注,如GB/T 6414—1986CT10。有特殊要求时,公差应直接在铸件基本尺寸的后面标注,如95±1。 |
(7) |
铸件表面上的粘砂、夹砂、飞边、毛刺、浇冒口和氧化皮等应清除干净。不允许有影响铸件使用性能的裂纹、冷隔、缩孔、夹渣、穿透性气孔等。允许存在的缺陷种类、范围、数量以及缺陷的修补技术条件由供需双方商定,并注明。 |
(8) |
铸件非加工表面粗糙度 铸铁件:手工干型和机器干型Ra≤50μm,湿型Ra≤100μm;有色金属件:砂型Ra≤50μm;金属型和离心铸造Ra≤25μm。 铸钢件(表面喷丸处理后):铸件重≤5000kg, Ra≤100μm;铸件重>5000kg, Ra≤800μm。 |
(9) |
对化学成分、热处理有要求时,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,并注明。 |
(10) |
铸件在保证使用性能和外观质量的情况下,经技术检验部门同意及需方认可才能进行补焊。对于铸钢件,焊补应按JB/T 5000.7(铸钢件补焊通用技术条件)的规定执行。在补焊后应进行消除应力的热处理(对铸铁件冷加工后发现的缺陷采用铸308焊条补焊的除外)。 |
(11) |
对磁粉探伤、超声波检验、射线检验等有要求时,应注明。 铸钢件无损探伤标准为JB/T 5000.14—1998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