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锻件通用技术条件(碳素钢和合金结构钢)
锻件通用技术条件(碳素钢和合金结构钢)
锻件通用技术条件(碳素钢和合金结构钢)(JB/T 5000.8—1998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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序号 |
技 术 条 件 |
(1) |
锻件表面不允许有裂纹、折叠、夹层和其他影响使用的外观缺陷。加工面上的缺陷可以清除,但清理深度不得超过该面加工余量的75%,锻件非加工面上的缺陷应清理干净并圆滑过渡,清理深度不得超过生产厂规定的锻件尺寸偏差。对超过加工余量和锻件尺寸偏差的缺陷,在征得需方同意后方可清除并补焊。锻件不允许存在白点、内部裂纹和残余缩孔。 |
(2) |
白点用超声波或低倍试验检查并应符合GB/T 6402、GB 226及GB 1979的规定。 |
(3) |
锻件的力学性能、化学成分应符合订货合同或图样的规定。 |
(4) |
当需方要求超声波探伤、高温强度、低温韧性、晶粒度、夹渣物、金相组织及其他补充要求时,其检验方法和验收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。 |
(5) |
锻件的验收规则和试验方法按本标准要求进行。 |